实践党的群众路线 辨法析理解纠纷
近日,中院民二庭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成功调处两起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约定不明 双方各担责任
2012年9月,某菜业公司与农户刘某签订《洋葱收购协议》,由菜业公司收购刘某种植的200余亩洋葱。合同签订后,刘某挖出67亩约377吨洋葱,但菜业公司收购38吨洋葱后便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收购剩余的300多吨洋葱。致使刘某损失很大。刘某遂拒绝返还菜业公司定金。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了洋葱的品种、价格、品质,但对收购数量、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未做明确约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决刘某返还定金30000元。二审中,刘某情绪激动,认为菜业公司不收购剩余洋葱给其造成12万余元损失,坚决不同意返还定金。民二庭法官带领双方当事人到田间地头对合同约定、履行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实地调查,并走访了部分参与挖葱、选葱的农民及周边洋葱种植户,在查清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分清双方过错大小的基础上,经过耐心的调解说服工作之后,最终达成刘某向菜业公司退还18000元定金的调解协议并当庭给付。
转让不办理变更登记 业主仍应承担责任
盛某将他人赊购的货物委托杨某的货运部从酒泉运往额济纳旗,由货运部代收货款,后货运部没有将代收的货款交给盛某。经查,货运部工商登记注册为杨某个人经营,杨某于2008年将货运部转让给杨某某经营,现杨某某已死亡。一审法院以杨某为货运部登记业主为由判决由杨某偿还盛某货款19539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民二庭法官认真阅卷、查阅相关资料,庭审中从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当场将10000元货款给付盛某。
民二庭在日常工作中,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找准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点、法律适用的基准点、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力求调解结案。截止目前,所调解二审案件当事人均自动履行,履行金额达57.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