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敦煌本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013年7月,被告钟某某与原告协商租车事宜,决定租用一台小型客车两天,约定租费每天300元,23日上午交还车辆。不料22日晚21点30分,被告租用原告的车辆在从雅丹景区返回敦煌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车辆的损坏以及产生了其他赔偿费用。因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复费、租赁费、误工费等共计32200元。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让原告从案件执行难度和时间上考虑,被告从减少诉累及节约诉讼成本方面斟酌,并结合本案案情,让原被告明白各自的责任,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当庭履行。
通过职能庭室与审判庭室的相互配合,着力对接,敦煌法院处理了为数不少的案件转交衔接中出现的突发状况。审判人员本着化解矛盾、注重效率、为当事人创造绿色诉讼通道、推行阳光司法的审判宗旨,力争达到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