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力 化心结 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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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合力 化心结 解纠纷

——玉门法院与社区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离婚纠纷


来源:玉门法院 责任编辑:李文娟
发布时间:2014/2/11 4:30:27 阅读次数:2059

近日,我院油田法庭与玉门老市区建设路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联动调解,成功调解一起险些酿成惨剧的离婚纠纷。

案情回顾: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均为我市的农民工。2011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我院油田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就情绪激动,声称因王某有出轨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导致自己自杀未遂,还因此产生了2万余元的医药费。但同时,双方也表示为了孩子不舍拆散这个家。我庭法官经过多方考量,最终劝解双方重归于好。此后,王某与张某并没有因此真正解开心结,而是放任矛盾加深,导致感情不断恶化,原告也因此离家出走。在此期间,因被告张某监护不善,导致五岁的女儿从五楼摔下,虽然性命无忧,但高额的医药费使这个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原本,双方应该以此为契机放下分歧,勇敢面对困难,好好照顾受伤的孩子,重新开始生活。但是,因为双方经济矛盾加深、双方之前的心结又没有彻底解开,导致张某的性格越来越急躁、偏执,双方经常因为小事大打出手,迫使回来照顾孩子的王某,在孩子出院五天后再一次离家出走,这也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3年,王某再一次向我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声称“离婚是我的权利”,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原告对我、对孩子、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现在家庭面临困难,不能让她就这么轻易的离开这个家”。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妇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受害方、孩子的利益,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就成为问题解决的关键。同时,张某的自杀经历引起了主审法官注意。在接触中,发现张某确实属于情绪型当事人,性格急躁、易怒,自我控制力差。为防止意外发生,主审法官在积极与双方亲属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的同时,与曾经为原、被告纠纷主持过调解工作的老市区建设路社区取得联系。开庭当天,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邀请建设路社区的贾金燕主任、陶雅玲主任、刘长俊主任,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观摩庭审,并邀请他们在庭审后参与调解工作。庭审中,张某几次情绪失控,还声称“我就不让这种人如愿,就是要让她付出代价、受到惩罚”、“谁要是敢让我们离婚,我和孩子就不活了”。在调解阶段,经过庭室法官、社区工作人员、双方亲属的共同努力,向双方称述利害、讲情说理。最终,张某也认识到双方的感情已经走到尽头,表示只要王某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与其共同承担他与孩子两次就医产生的巨额的医药费,就同意离婚。双方也很快就此意向达成了协议,并在三日后将抚养费及医药费给付被告。

至此,这起险些酿成惨剧的离婚纠纷,在多方合力的作用下,得到了积极稳妥的化解,真正实现了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图为法官与社区主任为被告做思想工作。

 

图为社区主任为被告及其亲属讲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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