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法院民二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事实较为复杂,被告孙某某的丈夫李某生前向原告借款,偿还了部分后还有20万元未还清,原告主张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借款,诉讼的20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否认知晓借款过程,故当事人争议较大。经过审理,承办人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随即组成合议庭,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之前,我院在将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通常做法是先由主审法官向审判长说明情况,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最后在开庭时以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部分当事人对案件受理期限、审判组织不明确,造成了对审判程序的误解,有时会使当事人产生疑虑。按照新民诉法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可以让当事人明明白白维权,增强案件裁判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