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结了3件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案件,3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的刑罚。贺某、刘某、吴某等被告人自去年以来,分别在敦煌市园艺场出租房和自己家中使用 “无根豆芽素、速生剂”生产加工豆芽后作为供人食用的蔬菜长期在敦煌市建荣市场上销售,被查获后,经权威部门鉴定,其在生产豆芽时添加的“无根豆芽素、速生剂”及其所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均含有6-苄基腺嘌呤,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3件的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长期使用“无根豆芽素、速生剂”生产加工豆芽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