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瓜州县西湖乡向阳村一组村民何某在为自家的棉花地浇水过程中,水从新修整过的渠段底部进入相邻的村民刘某的瓜地,导致刘某8.6亩哈密瓜地被淹,即将收获的蜜瓜腐烂受损,刘某遂向瓜州县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理,被告何某在灌溉过程中,未巡视渠道并对浇水时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查看,导致原告大面积瓜田被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民事过错责任;被告向阳村村委会对辖区内的农田灌溉具有确保安全灌溉的管理职责,应及时全面通知相关农户接水,在何某灌溉过程中未告知该渠段的刘某,存在过错,且对新修整过的渠段安全隐患失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次要过错责任;被告向阳村一组系向阳村的下级组织,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向阳村村委会承担。据此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60%的损失31242元,被告向阳村村委会赔偿原告40%的损失20828元。
宣判后,被告何某和村委会均提出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执行了本案。但被告向阳村村委会仍不服生效判决,申请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其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