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例大幅上升。瓜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该类典型案件。
2012年4月,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修建小康住宅一套。修建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修建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后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单方面委托了评估机构对其认为需要维修的部分的维修费进行认定,要求在剩余的修建款中进行扣除。经庭审,反诉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系单方面委托所做,价格评估部门勘查现场时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参加,无法确定做出该结论所依据材料的客观性,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结论书所涉需要维修的问题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其可在有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另行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所欠的建房款。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房屋修建中如遇到修建方未严格按照合同修建的情形,应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提出异议,协商解决,并及时保全证据,通过正确解决纠纷的途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