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另一案被告人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加某酒后在敦煌市七里镇某一酒吧门口碰见从该酒吧喝完酒准备回家的陈某、张某、杨某三人。加某称自己是“雷子”,说陈某等三人将他惹了,并拦了一辆出租车让陈某、张某、杨某三人上车。上车后被告人加某对陈某三人进行语言威胁,打了陈某、张某、杨某三人耳光,向张某索要了500元钱。后让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到了七里镇大转盘,将陈某赶下车,到七里镇跃进小区门口,加某又向杨某要了200元钱后让张某、杨某离开。案发后,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庭审中被告人加某辩解自己当天醉酒,什么都不知道,钱已还给被害人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