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甲某连续抢劫作案7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自去年以来,被告人甲某先后在敦煌市沙州镇北台巷巷口、党河风情线、原黄河啤酒厂南侧人行道等地,先后尾随付某、赵某等七名受害人,并其耳朵上带的金耳环强行拽下抢走,后低价出售他人或出售给敦煌市沙州镇某金银加工店,价值共计7018元。被告人甲某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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