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敦煌法院对一名当庭撕毁证据原件的旁听人员路某,依法给予拘留15日的处罚。
庭审活动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一旦实施了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3月18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时,旁听人员路某趁人不备撕毁承包合同原件,并扔在地上。经法官批评教育,路某不但拒绝认错,还当众辱骂法院工作人员,该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