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权谋私利 领重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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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权谋私利 领重刑十四年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吉滨 茹强
发布时间:2015/5/19 11:52:51 阅读次数:1717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对肖某某贪污、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肖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肖某某原系玉门市发改局局长,任职期间,擅自向各项目实施单位收取“项目管理费”,不出具发票,收取的费用不入单位行政账户,先后安排玉门市农发办和玉门市发改局的工作人员以“小金库”的形式保管所收款项。后肖某某以“争取项目支出”为由,先后60余次侵吞单位公款,贪污数额共计179万余元。并在2004年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或单位所送财物,为他人或单位争取、验收、评估项目以及划拨项目资金过程中谋取利益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先后35次收受他人贿赂,收受现金55万余元。

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公款17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现金5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金塔县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保持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高压 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2014年以来对职务犯罪的9案12人判处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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