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案件,八名邪教骨干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1998年以来,万某等人加入邪教组织“三赎基督教(门徒会)”,长期从事邪教活动,并组织 “三赎基督教”骨干成员李某、袁某等人非法聚会,向他人传教,推行所谓的“整村推进,收编牧养”计划,积极发展门徒会邪教组织成员参加邪教活动。万某、李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应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李某等八人组织、策划积极参加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其判处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金塔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邪教犯罪活动,按照“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基本方针,在对邪教组织骨干分子严厉打击的同时,对其悔过自新的成员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使他们自身能够逐步认识到邪教的危害性,促使其与邪教活动彻底决裂,使不同阶层的群众对邪教组织的危害性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更好的宣传邪教组织带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危害,在严厉打击邪教活动的同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邪教、远离邪教、崇尚科学、珍爱生命,在审理中我院组织社区居民旁听案件,适时以案说法,深刻揭露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违法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告诫人们自觉远离邪教,自觉抵制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