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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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吉滨 茹强 石军
发布时间:2015/5/19 11:49:34 阅读次数:1883

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四坝村四坝海子附近的一辆灰色轿车内,分别以6000元、13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王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海洛因疑似物,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马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净重25.64克,海洛因净重9.99克。

金塔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谐的一大毒瘤,其危害性和影响性十分严重,不仅直接危害公民身心健康,而且往往会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诸多的刑事犯罪。打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金塔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并持续保持严打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威慑力。广大群众应认清毒品的危害性,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自觉远离毒品,在全社会形成“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抑制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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