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0月20日傍晚,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金塔县新华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移动通信手机专卖店门前处,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安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安某某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安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48mg/100ml。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2000元。
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造成自己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对公共安全已造成现实危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以来,金塔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19案19人,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整治“酒后”驾驶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酒驾”犯罪,实现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有序、和谐、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