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抢劫犯罪案件,庭审现场被告人殷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真诚悔罪。
2014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殷某某伙同雷某甲、杜某某、雷某乙、刘某预谋实施抢劫。并于当晚22时许,电话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泉湖公园北门口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现金五元。
金塔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抢劫不仅会直接给公民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且往往会诱发杀人等诸多刑事犯罪。打击抢劫犯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金塔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审理案件,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抢劫犯罪,形成了对犯罪分子的强大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