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吴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时10分,被告人吴某参加宴请饮酒后驾驶报废轿车回家,在省道与一解放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吴某当场受伤昏迷,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接到报警的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理,发现吴某身上有酒气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同时抽取血样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6848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鉴定,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且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被告人吴某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左眼失明,属轻伤一级。
敦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