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堆乱放 起火受损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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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堆乱放 起火受损又担责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银花
发布时间:2015/11/3 5:28:49 阅读次数:1977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和某赔偿张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4971元的60%,即8983元。

2013年10月20日中午14时许,金塔县中东镇某村农民和某家后院堆放的柴草堆起火,因当天刮西北风,风力较大,火势迅速向东蔓延,引燃东边共计5家后院柴草垛及圈舍。距和某家相隔一家的张某家的后院柴草堆及圈舍也被引燃,火灾烧毁了张某的猪圈、羊圈、木头、草垛及生猪一头等物品。后经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察认定,该起火灾系和某家北门东侧处柴草堆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至向东5家的柴草垛及圈舍,起火原因不明。经公安消防大队委托物价部门评估,张某的火灾损失价值为14971元。此次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有关基层组织调解,未能得到解决。2014年6月,张某一纸诉状将和某诉至法院,要求和某赔偿其火灾损失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既享有支配处分权,也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因财产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财产所有人或者保管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因火灾遭受财产损失,起火点位于和某家北门东侧处柴草堆,和某自家柴草起火导致张某财产受损,和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被侵权人,没有按照消防要求,在相邻家的柴草垛之间预留防火通道,致使和某家后院起火,很快蔓延至张某家后院,引燃柴草,烧毁了圈舍,烧死生猪,张某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和某均不服判决,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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