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塔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落实立案管辖制度,对于十号基地和十四号基地的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理的案件,及时审查,及时受理,强化办案的司法效果。同时,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注重司法原则和实际情况灵活性的结合,法庭受理的案件及时同军事法院沟通联系,军事法院为法庭提供办案场地等便利条件,协助法庭查找被告,并在庭外协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取得军事法院的支持,依法稳妥地处理基地各类民商案件,化解了矛盾纠纷,即维护了基地内的社会稳定,又加强了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沟通联系,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审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鼎新法庭受理,原告胡某、被告王某都是东风厂区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还是复员军人。原告于2011年将一酒店转让给被告王某,王某在前期经营状况良好,自2014年开始,由于酒店经营状况恶化,上门讨债的人也越来越多,酒店已经处于倒闭状况,拖欠原告的转让费2万余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却在外地躲避,无法联系,当原告得知被告突然回到十号基地后,原告向鼎新法庭起诉,法庭认真审查,明确管辖,及时受理,并及时同军事法院取得联系,在找到被告妻子送达相关手续时获知了被告已经准备外流,法庭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军事法庭协助,迅速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同时,军事法院法官在庭外协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敦促被告当庭履行了所欠转让费2万余元,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某诉被告杨某委托合同一案,原、被告均居住在十四号基地,原告是“达利园”饮料代理商,被告系河南籍濮阳县人,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仅委托被告在十号、十四号进行销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酒泉等地进行销售,超过了原告的委托权限范围,被告因此被“达利园”公司处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在结案后为了便利执行,及时同军事法院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了被告的财产状况,通过审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敦促被告当庭即时履行,及时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
通过涉军案件的审理,不仅稳妥地处理了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也加强了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有利的维护了基地社会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优良作风。
作者:陈爱善 王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