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成功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王某对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诉称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战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事故,致乘车人王某某从车上摔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赔偿受害人损失24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死者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问题上。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第五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王某某原本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王某是该涉案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当其被车辆抛出车外掉落地面发生事故时,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变为“第三者”,属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人,自然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据此,法院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遭受钝性物体外力碰撞致死的乘车人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最后,保险公司被判赔保险金11万元。
保险合同牵涉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均应提高保险意识,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善尽告知提示义务,而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及时通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