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须合法 散布谣言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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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须合法 散布谣言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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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9 11:30:36 阅读次数:4230

  

近期,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是一起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因征收补偿费管理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因村民吕某某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周某某(村书记)、贺某某(村会计)在管理补偿费和村民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存在挪用、侵占征地款以及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并在小组村民之间散布、传播和向相关部门举报,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向其送达了“吕某某反映本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等问题均不属实”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送达后,周某某、贺某某原以为此事就此平息,可又在酒泉本地某知名网站上发现了与吕某某信访材料一致的网帖,且引起了较多网友的跟帖回复和关注。周某某和贺某某认为该信访材料已经核实,网站随意发布不实网帖侵害了他们的名誉,由此周某某和贺某某起诉要求村民吕某某和该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失费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二审阶段,合议庭围绕争议焦点,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村民委员会职能、村民情谊等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同时邀请乡政府有关领导协助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村民吕某某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向周某某、贺某某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由该网站立刻删除原帖并保证以后出现相同内容的网帖及时进行删除。

        据审理该案的酒泉中院民一庭法官胡国丽介绍,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我国已陆续制定了侵权责任法、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20141010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难以确定、“人肉搜索”、转发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等热点问题都有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胡法官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虽受保护,但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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