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闫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陆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闫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8日至10月9日期间,共砍伐陆某、徐某所有的杨树共计31棵(陆某27棵、徐某4棵),后闫某将砍伐的杨树打截成原木段,将部分原木段拉运至酒泉市肃州区出售。2015年10月9日侦查机关当场扣押被砍伐并已打截的原木60截(陆某所有树木 53截、徐某所有树木7截)。经鉴定,被扣押的60截原木立木蓄积为17.931立方米(其中陆某所有树木53截原木立木蓄积为14.937立方米、徐某所有树木7截原木立木蓄积为2.994立方米)。
被告人闫某、陆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砍伐自己种植或购买的树木,竟然涉嫌犯罪,这让很多人不解,自己的东西竟然不能随意处置,这是为什么?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我国实行的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