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受理了王某、席某不服玉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的两件案件。2007年,原告王某向玉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花海镇大畅河土地开发项目区1700亩土地使用证,有700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另1050亩未办理。2014年11月10日,原告席某从李某处转让大畅河八线十九井及九线十九井无证土地267亩。被告玉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王某作出了玉国土监罚字(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王某退还非法开垦的国有土地1170亩;并处罚款2340000元。2015年7月22日向原告席某作出违法开垦未恢复地貌的267亩,并处罚款534000元。
在对这两件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就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认定,程序运用,适用法律等问题,召集双方代理律师交换意见,为使纠纷得以解决,适时对行政机关加强法律释明,经过多次协调,最终玉门市国土资源局认识到在行政执法中的欠缺和瑕疵,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撤回了起诉,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