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法庭工作人员在金塔县中东镇王子庄村殷某家中,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殷某生育了两个儿子何某甲、何某乙和两个女儿何某丙、何某丁。2006年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一直和次子何某乙共同生活,其余三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原告殷某已年过七旬,丧失了劳动能力,加之次子何某乙身有残疾,母子二人生活困难,基本以低保为生。近日,原告因病住院,出院后瘫痪在床,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护理。无奈之下,原告将四个儿女诉至法庭。
案件受理后,庭前承办法官详细调查了解案情,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殷某于2016年8月18日开始由被告何某丁、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乙依次护理,每人五天一班次,交、接班时间为当班最后一日的次日8时。被告何某丁、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乙在护理原告殷某期间,如需委托他人护理,应支付护理费每天150元。
由于原告殷某身患重病,瘫痪在床,法官为了便利当事人的诉讼,将庭审现场设置在当事人家中,体现了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不仅做到了案结事了,更做到了案结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