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流串到金塔县金塔镇红光村、边沟村、东沟村多次入室盗窃,共盗窃现金6970元。
金塔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盗窃,盗窃数额达6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与其他同案犯预谋作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实施盗窃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坦白认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秉持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追求的不只是单纯的定罪量刑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还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时,从家庭、社会及其自身方面深刻分析了他们误入歧途的原因,强调了犯罪行为给社会、被害人、特别是他们自己造成的危害。
法庭教育结束时,被告人向法庭表示了忏悔之意,并表示一定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