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债务起纷争 法官释法明理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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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债务起纷争 法官释法明理促调解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振博
发布时间:2017/6/13 4:11:01 阅读次数:1704

 

2016年8月,王某工地干活时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债权人谢某无奈之下向王某之张某索债,在多次被拒绝后,谢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偿还王某生前借款及利息共计2.3万元。近日,瓜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主审法官详细、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结案

20159月,王某购买建筑设备为由,向谢某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3000元,借期1年。20168月,王某施工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某死亡后,谢某向其妻子张某多次主张还款之事,但张某坚从未听王某提过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并且二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自己不应该偿还。

主审法官在开庭过程中了解到王某夫妻二人虽已分居年,但有一个儿子一直由张某照顾,王某生前经常会带些钱和食品回去看望儿子,每年春节也会在家里住几天,给家里翻地、买煤,夫妻二人经济并未完全独立,也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法官耐心地向张某讲述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一方债务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告知该笔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同时法官考虑到张某今后将独自抚养一个儿子,经济比较拮据,遂希望谢某做些让步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谢某自愿放弃8000元,张某2018年1230之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5万元

  【法条链接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没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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