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起诉4S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7月3日,终审判决已生效。
运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全新Jeep小汽车一辆,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运某,运某发现车辆螺丝生锈、漆面不光滑,故将车辆退还商家。运某将车架号输入Jeep官网查询,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原来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时,该车曾停放于天津港区域,可能受到爆炸影响,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对车辆实施了清洗和清洁(外部和内部)、更换发动机空气滤清器及空调滤清器,进行了必要的修理,并声明该车应在充分告知客户的前提下,按照现状通过拍卖渠道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运某向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时,被告称该车辆为库存车,且保证该车为全新车辆,未将车辆的实况如实告知原告运某,客观上,原告也是在提取车辆后才获知车辆在天津港集装箱码头爆炸时在天津港区域停放的事实,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欺诈,遂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既退还了原告购车款10万元,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惩罚性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