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一男子因伪造工程结算发票,偷税漏税197675.37元,被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1111元。6月6日,判决生效。
2017年3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账务审核中发现,潘某向酒泉春光农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5张工程款结算发票系假发票。经肃州区公安局经侦部门调查,潘某向酒泉春光农场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交的5张发票确系伪造,涉嫌偷税漏税197675.37元。
2011年11月27日、2012年5月10日,潘某以某装饰公司的名义,与甘肃酒泉春光农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结束后,潘某为逃避税款,通过非法广告信息,联系代开假发票的开票人开具5张假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647147.9元,潘某持五份发票到酒泉春光农场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了工程款。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为潘某开具假发票的神秘人保证“票据可靠,万无一失”,最终还是露了马脚。案发后,潘某补交税款197675.37元,并补交滞纳金92707.92元。
潘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数量较大,经过公开开庭审判,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1111元(已缴纳100000元)。被告人潘某偷鸡不成反蚀米,违法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