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法院审结一起严重危险驾驶罪案 驾驶人血样乙醇含量高达469 .8139mg / 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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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法院审结一起严重危险驾驶罪案 驾驶人血样乙醇含量高达469 .8139mg / 100ml


来源: 责任编辑:岳天和 张晓霞
发布时间:2017/7/10 0:00:00 阅读次数:2119

 

7月5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严重危险驾驶罪案,王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检测血样乙醇含量高达469 .8139mg / 100ml,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 元。

        2017 年5 月8 日0 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J4***号两轮摩托车,沿肃州区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盘旋中路交叉路口,与行驶至该交叉路口正在向西左转弯的由刘某某驾驶的甘FK8***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自己受伤,车辆损坏。

         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区分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贵任,王某某承担此辜故的次要责任。经提取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69 .8139mg / 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肃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Omg /100ml以上,又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宰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 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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