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两个同事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另一同事好心上前劝阻,却因其劝架不当,将劝架激化为与发生争执的同事打架,导致双方不同程度身体受伤。
2016年5月的一天下午,某婚纱摄影店内原告王某与一同事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姚某为维护店内工作秩序好心上前劝架,却因采取劝架方式不当,不但未将争执化解,反而引“火”上身,被告姚某与原告王某发生撕扯,至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原告王某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姚某赔偿其损失。被告姚某也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王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遇事不够冷静,没有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恰当的言辞劝架,将劝架激化为与原告打架,致原告身体受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原告王某在被告劝架时,未能控制自己情绪,与被告发生冲突,对双方的纠纷也负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损伤程度不同以及各自的过错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王某4千余元,原告王某赔偿被告姚某4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