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行业服务多,各自职责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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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行业服务多,各自职责需明确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琰玲
发布时间:2017/8/23 11:48:57 阅读次数:1981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系化名)事发当晚7时许到美容店做美容护理,在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将李某首饰金项链取下放置于护理推车内,李某本人将金手镯自行摘下放置护理推车内。护理做完后,护理人员将摘下的金项链佩戴好,李某和护理人员一起离开护理室。事发第二天晚8时许,李某致电美容店店主,声称自己的金手镯丢失,并到美容店内寻找、交涉,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李某报警,并诉讼法院。

该案件经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明确李某购买美容店美容护理产品及服务,与美容店形成美容护理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在美容店接受护理服务时,将其手镯摘下放到活动推车内,未将手镯交付美容店保管,因此,李某的手镯丢失,美容店店主和护理人员无法定或约定的保管、赔偿义务。李某提供的发票和合格证证明李某购买手镯的事实,李某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只能证明事发第二日晚李某向警察报称其手镯丢失的事实,视频证据证明李某与接处警察一同到美容店内寻找手镯等事实,李某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李某的手镯遗忘在美容店的护理室内,也无法证明护理人员为李某做护理过程中对李某的手镯负有保管义务,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李某要求美容店店主及护理人员赔偿其手镯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服务行业产生的新类型案件,通过该案件的审理,也为顾客和美容行业的经营业主提个醒,双方在进行服务、消费过程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要事先进行明确的约定,并按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提供服务的经营业主,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需要明确标识,提醒顾客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并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顾客进店消费时,若有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或明确的交付经营业主保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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