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公益诉讼人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玉门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金塔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玉门市独山子东乡族乡春柳村以解决春柳村六组搬迁农户依政策分配耕地不足为由,将位于该乡以东的红柳沙包区域内公益林划分给六组农户开垦,造成26.1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被毁坏。事发后,公益诉讼人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玉门市林业局对此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但该局未履行相应职责。2016年11月22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虽对玉门市独山子东乡族乡人民政府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但经检察机关核实,截止2017年3月27日,被毁林地尚未修复、恢复,被告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保护、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资源受到的侵害处于持续状态,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该案属于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交叉管辖的原则,金塔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派业务能力强的审判骨干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前精心准备,对案情进行研究和分工,制定庭审提纲,并借鉴审理过此类案件法院的经验。开庭审理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并在法官的引导下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有序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经法院审理,确认被告玉门市林业局对被毁林地26.1亩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玉门市林业局对造成被毁林地26.1亩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