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连续审理三起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驾驶甘A596S7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19人,超过核定乘员110%,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至玉门出口匝道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驾驶甘F11128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载客60人,超过额定乘员的71%,沿玉门市金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公里处,被巡逻民警查获,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石某驾驶甘F06840号“昌河”牌小型面包车载客16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从玉门市下西号镇河东村出发驶往玉门镇东渠村,当车辆行驶至下西号镇沙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石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对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无疑是一大进步。客车都属于营运车辆,乘客的生命安危都系于司机一身,一旦司机没有履行安全职责,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因此,加重对校车、客车司机的刑法约束,能更好地促使司机依法驾驶。另一方面,客运车辆的超载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尤其是节假日,超载现象更加严重。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就是因为对客运车辆超载处罚力度不足,这很容易给一些安全意识不高的司机造成一种错觉:只要不发生事故,超载不过是罚款扣分了事。将这些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可以刑法权威来提高震慑力,预防事故发生。对上述三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就是要通过刑罚的实例达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引起相关从业人员足够的重视,以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此规定从立法上加大了打击的范围,也充分体现了惩治此类犯罪的力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