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案件,本案当事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酒泉市佳农种业公司员工孙某发现,在制种葵花地周边有两块常规葵花将影响制种葵花的授粉,遂指派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到晨光村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后,2016年7月16日9时许,王某、张某某携带工具到马某葵花地,将6.5亩葵花地中54%的葵花头割掉,将董某种植的6.5亩葵花地中35%的葵花头割掉。经鉴定,被损毁葵花直接经济损失为10930.05元。
在本案中孙某担心自己公司葵花被邻地葵花传粉污染,这情有可原,但被告人王某、张某在与邻地主人协商未果后,未进一步想办法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一怒之下将邻地的葵花头直接割掉,已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而且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是要受到刑法制裁的。鉴于张某某、王某某犯罪后在所在公司的帮助下已补救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加之系初犯,金塔县人民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上判决。张某、王某最终因自己的行为吞下了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