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玉门市法院刑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许某某于2017年9月4日10时许,酒后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黄闸湾乡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闸湾派出所时,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4.90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对其酒后驾驶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
被告人许某某多年来素有饮酒习惯,在明知不能酒后驾车的规定之下仍然没有坚定拒绝朋友邀约,与之彻夜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经审查,被告人酒后驾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口号人人皆知,但是近年来醉酒驾驶类案件仍然成比例增长。陪酒不强劝、喝酒有分寸,严守酒后不驾车的底线,安全上路才是为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