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某和张某某各持3万余元的银行进账单,发自内心的对办案法官说“感谢政府依法办事、感谢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公道”。
事情还得从1999年说起,赵某和张某某被某瓜果蔬菜公司聘用为业务员,在公司收购孜然过程中,各自为该公司贷款2万元,公司保证在收购资金回笼后还本付息。年底,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亏损关闭,公司负责人外流下落不明。2000年12月,赵某和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2001)金法经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因被告无执行能力,在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向二原告下发(2003)金法申权第320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2016年1月,二原告持上述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政府相关文件,申请追加金塔县商务局为被执行人,经审查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追加金塔县商务局为被执行人。事隔十八年后,再次进入司法执行程序。
法院审查认为,某瓜果蔬菜公司为全民所有制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注册资本400万元,证实有足额的资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虽该企业于2004年5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二原告提供政府相关文件,能够证实金塔县商务局作为瓜果蔬菜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瓜果蔬菜公司清理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而瓜果蔬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不清,其责任在于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工作,金塔县商务局主动履行了六万余元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