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赵某贩卖毒品一案,赵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13时40分许,金塔籍吸毒人员王某在酒泉市肃州区通过电话与赵某联系,两人约定在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碧玉佳苑小区大门西侧马路边交易毒品。至13时50分许赵某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来到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碧玉佳苑小区大门西侧与等候在马路边的王某见面后,赵某将1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交给王某,并收取王某400元现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赵某身上查获毒资现金人民币400元,从王某身上查获用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0.44克。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内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据此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