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吴某是葡萄经销“代办”,2016年9月,吴某以赊欠的形式向段某收购葡萄,吴某给段某出具了农产品收购过磅单,该单据中明确载明了收购葡萄的经销人、重量、价格、出具单据的时间等信息。此后,吴某仅向段某支付了1000元的葡萄款,剩余的葡萄款一直未付,段某遂诉至法院。
敦煌市是葡萄的盛产地,种植户销售葡萄普遍采取:依靠“代办”寻找葡萄经销商,葡萄经销商直接找“代办”拿货的模式,“代办”从种植户和经销商处获取代办费。种植户与经销商之间不直接签订买卖合同。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庭审过程中,吴某以自己只是代办为由拒绝承担给付葡萄款的责任,段某的请求能否得以支持?
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由于敦煌的种植户普遍采取此种模式销售葡萄,且段某又有农产品过磅单可以证实吴某在段某处收购了葡萄,可以判定段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吴某应当承担给付段某葡萄款的义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段某催要葡萄款的权益得以保护。
法官提醒:农户种植葡萄不易,“代办”的工作促进了葡萄交易,在帮助农户增加了收入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利润,为此作为“代办”应该把好选择靠谱经销商的关卡,这样既是为农户谋福利,也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自身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