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林某(化名)应朋友张某(化名)、王某(化名)等人邀约在酒店吃饭,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又到KTV唱歌,期间饮啤酒数瓶,致使林某醉酒。次日,林某家人回家后发现林某不在家,随即报警并通知亲戚朋友寻找均无果。后发现林某酒后失足落入水渠中溺亡。林某家人认为张某、王某等人明知林某酒量不胜,却频频劝酒,致使林某短时间内酒精中毒,失去意识导致落水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的张某、王某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300000元。
庭审过程中,共同饮酒人认为其在发现林某醉酒后已经妥善将其送回家中,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朋友或者相识的人一起吃饭属于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群众性活动,作为组织者,在活动结束时就必须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醉酒或者出现身体不适情况的人妥善的送到家中,否则出现损害情况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酒后驾车未劝阻这三种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自古也有“酒逢知己千杯少”的佳句,酒已成为各种大小聚会中的必需品。小酌怡情,贪杯伤身,酒会的参与者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同时,也需要对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和注意义务。马上就是元旦佳节,亲友团聚本是乐事,适量饮酒助兴即可,切莫让手中的酒杯变成家人心中的“酒悲”!(敦煌市法院 望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