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货款的支付及包装的返还问题争执不下,经法官依法耐心调解,被告金塔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当庭支付货款及包装款18000元。
2017年10月8日,外地客商薛某与金塔某合作社办公室负责人李某签订协议,租赁合作社冷库储存哈密瓜。后因销售问题,薛某与该合作社办公室负责人签订销售协议,将9000件哈密瓜以每件5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合作社,但合作社应向薛某返还包装箱。在扣除租赁冷库的费用后,合作社还欠薛某13420元,并约定在销售15日支付完毕,但薛某多次索要无果。2018年1月,薛某将该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下欠货款,并按照纸箱价值的一半赔偿包装纸箱损失23000余元。
审理过程中,该合作社当庭表示愿意支付货款,但认为销售协议系其合作社工作人员与原告签订,并未经过合作社负责人的授权,且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有纰漏,就包装纸箱的保管及处理约定不明,现包装纸箱已经作为废品处理,不愿赔偿包装纸箱的损失。
在双方争议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悉心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本案合同约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反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调解,逐渐化解双方矛盾。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给付原告下余的哈密瓜款,将包装箱协商折价5000元,合计18000元,由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原告的债权得以及时实现,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