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霍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0时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张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霍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2.82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深刻反思,由于自己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也会触犯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最终,被告人霍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不仅会触犯刑法,且由于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在损害赔偿方面也给驾驶人增加了负担,这种不仅使自己受到伤害,而且会身陷囹圄的违法行为,一定要警惕。
酒后不开车,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由无数痛心的事故、鲜活的案例带来的警示。人祸,有时候,离我们真的只有一个酒杯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