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法院:醉酒者死亡 宴请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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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法院:醉酒者死亡 宴请者担责


来源:肃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泽梅
发布时间:2018/1/23 3:10:51 阅读次数:2038

          一张、两张、三张……听着哗哗哗响的声音,相某某也长舒了一口气,气定神闲的说着,“一年多了,总算是结束了,以后再不喝酒了”。

2017年肃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醉酒者意外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相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武某某因赵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赔偿款26454.7元。因原告不服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相某某、姚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武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2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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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相某某、姚某某设答谢宴宴请赵某某及其他亲戚。酒后9时许,赵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车离开酒店不知去向,被告相某某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去党城湾镇派出所报警,民警在12月13日凌晨1时许在肃盐路发现赵某某,遂将赵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终审判决后,为了让原告及时获得应得赔偿且被告不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民事庭法官与被告相某某面对面交流,“于情,原告家人这个年纪意外死亡,本就不幸。于理,上级法院也依据事实做出判决,对于应负赔偿,你理应承担起来。”面对相某,法官一次次耐心地沟通着,设身处地的从人情上、法律上为被告分析,经过耐心细致的说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相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将原告的执行款全额送到了法院,这一做法使原告得到了理应赔偿的执行款,也从而减轻了执行局繁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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