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姚某为讨要工钱,伙同五名老乡聚集在玉门某公司门口闹事,阻止往来办事人员进出。在民警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并试图劝解时,几人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拒绝离开,其中一名男子在警察劝阻时故意倒地不起,其余人员围观并用手机拍照、录制视频,阻挠警察执法,姚某借机高呼“警察打人了”,并在警察强制传唤时用手抓挠办案民警脸部、手部,致使民警受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月22日,姚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在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姚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主审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决定判处姚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理智讨薪,合法维权。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使用正当手段解决,而姚某一时冲动伙同他人聚众堵门、集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打骂警察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最终得不偿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