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海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舒某与被告郭某、包某是同村村民。2016年3月经包某介绍并担保,郭某从舒某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字后,舒某将20000元现金给付郭某。借款到期后,郭某、包某均未还款,后郭某更是外出“跑路”无法联系。2017年8月,舒某要求担保人包某承担担保责任遭拒后。舒某将借款人郭某和担保人包某告上法庭,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郭某无法联系,法院公告送达后,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郭某应按约定及时还本付息,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舒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包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包某免除保证责任。
判后答疑
法庭当庭宣判后,原告舒某情绪激动,认为判决不公,偏袒保证人包某,并质问办案法官收受了包某多少礼金。面对原告舒某的无理取闹,办案法官一方面严肃批评舒某不负责任的言行,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解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并找出法条逐字逐句地向其宣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判后答疑,原告舒某最终心服口服,当庭向办案法官道歉。表示当初之所以借钱给郭某,就是因为有经济能力不错的包某作担保,虽然包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没有达到起诉的目的,但让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受益匪浅。
法官说法
根据《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借款时虽有人担保,但不一定就能高枕无忧,如债权人不主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债权人的借款就有可能存在风险。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行使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不要做一个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