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件,春节后的第二天被执行人范某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7年4月的一天,范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金塔县金塔镇边沟村5组道路行驶至交叉路口处,遇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转弯时,两车相撞,造成行人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曾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两侧额部皮下血肿,住院期间花医疗费10306.49元,伤情好转后,曾某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曾某某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原告各项损失101870元。经本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某赔偿曾某某各项损失61379.70元,范某某赔偿曾某某各项损失26305.59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春节前己到了履行期限。
法院提醒大家,驾驶车辆首先要遵守交通法规,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不可忽视安全。在法院处理的很多纠纷中,都是由于当事人不遵守交通法规才酿成祸端,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