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了一起农村设施农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3月,金塔县古城乡新光村委会将该村农户搭建的31座、占地42.76亩拱棚,租赁给金塔县富春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分三年支付。
2018年2月2日,金塔县古城乡新光村委会一纸诉状将金塔县富春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辩称被告在2017年拱棚经营过程中管理粗放,种植的产品商品性不高,产量低、效益差,未能发挥出拱棚产业应有的示范带动作用,违背了当初外包拱棚的初衷。加之2018年租金迟迟未能支付,原告怀疑其经济实力不足以履行三年期合同的全部义务,恐造成农户利益受损,引发不稳定因素,故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三年期租赁合同。被告则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拱棚自负盈亏,产量高低、效益好坏与原告无关,并以拱棚种植前,原告未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致使被告在种植前购买并拉固了全部31个棚的铁丝,棚内所施用的肥料为三年期,目前只种植了一年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铁丝、肥料等损失。
因此案涉及农户切身利益,加之好多证据都无法在法庭核实。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亲赴现场实地查看。经实地查看,法院认为被告方在拱棚种植上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管理经验不足,经济效益低,存在无法如期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可能,被告所阐述的拉固铁丝等费用也确实存在。最终,此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告同意支付被告部分损失,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此案以调解结案。一起农村设施农业租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从源头上防止了农户利益的进一步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