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继父,我们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现在我老了,没有经济收入,谁来赡养我?”
“小的时候母亲再婚,选择权不在我,你对家庭没有贡献,现在你与母亲离婚,为何让我赡养你?”
近日,瓜州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案件。
25年前,刘某与王某各自离异后重组家庭,与王某一同来到新家庭的,还有王某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婚后,双方未生育其他子女,两人一起将王某的两个子女抚养长大。近几年,由于刘某身体疾病和子女外出务工等各种原因,家庭矛盾不断,刘某最终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一个人外出租房居住,因为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一个人举步维艰。2017年12月,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瓜州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在两次庭前调解中,被告(王某的儿子)态度坚决,认为自己对刘某没有赡养义务,理由是刘某与其母亲王某结婚时,自己年龄尚小,是被迫接受这个继父的,且刘某与王某婚后一直存在家暴,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所以对其不负赡养义务。调解无果后,主审法官遂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抚养其读书长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是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赡养的义务。庭审后,主审法官向被告讲解了婚姻法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等法律规定,从二十多年来原告的付出以及原告如今面临的生活困难入手,进行家风教育。且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应该给予生活上的扶助,原告要求支付赡养费,合情合理。最终,被告被逝去已久的亲情所感动,同意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7000元,并且承诺,如果原告遇有重大疾病时,自己愿意承担一切费用。
法官寄语: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对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子女有义务对其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继父(母)与其生母(父)离婚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