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玉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对于主办法官来说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张“熟悉”的面孔,原来在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惩处过的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酒驾所付出的代价:失去自由、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考取。可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刑罚后仍不知悔改,心存侥幸,再次酒驾被查获。
2017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6.24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曾因酒驾被吊销驾驶证无驾驶资格。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驾驶车辆距离较短,没有造成其他后果等情节,最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面对再次失去自由的刑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后悔不迭,誓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二次酒驾将会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