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法庭收到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案件最终以原被告和解,原告撤诉圆满结案。
本案原告王某系被告肖某前任雇主,二人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姚某系王某现任雇员。王某在给现雇员姚某打工资款时,一时疏忽打给了前雇员肖某,因王某曾在雇佣肖某期间,从其工资中扣取过证照培训资料费千余元,肖某心生不满,明知该笔款项属于王某误打给自己所致,但在王某向其索要时,拒绝退还。
法庭办案人员在收案后,认为本案案情清楚,矛盾的关键是肖某存在心结。借送达传票之际,办案人员主动与被告肖某接触沟通,通过向其阐明不当得利据为己有的严重法律后果,分析得失,肖某当场表示愿意将不当得利的相关款项归还王某,但要求原告王某退还证照培训资料费。办案人员将肖某的想法告知王某后,原告王某表示同意。几日后,原告王某来到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肖某也主动退还了相关款项,双方进一步解开了雇佣期间产生的误会及矛盾,握手言合。
温馨提示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有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王某疏忽打错款,被告肖某明知该款不是打给自己的,但仍拒绝返还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并且应将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一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