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法院: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应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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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法院: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应尽抚养义务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陆燕、张向向
发布时间:2018/4/4 11:11:49 阅读次数:3372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争议较大的孩子抚养费问题得到解决。

案情简介:原告苏某诉称,2011年3月,其与被告钱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1月钱某生育一男孩,现年5岁。有了孩子以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7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钱某离家出走。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钱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债务,婚生子由苏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审理中,钱某同意离婚,亦同意由苏某抚养孩子,但称自己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苏某则称,如被告不能给付抚养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享有探视权。法官鉴于此,向双方及旁听人员普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着重劝导钱某在孩子抚育费方面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孩子随苏某共同生活,钱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并独立生活。

法官寄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如若父母双方离婚,不能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亦不能因此不履行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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