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姓名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系亲属关系。2004年,何某成立原安西县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时,因受股东条件的限制,何某便将李某挂名为其公司的股东,并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注册登记。期间,李某并未参与该公司股东的注册登记。2008年7月16日,何某将公司整体转让给被告袁某,公司名称变更为瓜州县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某变更为袁某,袁某继续沿用原告李某的股东身份。2017年3月,原告申报财产时,发现自己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因申报财产不实,给自己造成了不良影响,遂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姓名作为其公司的股东,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元。